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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政法函﹝2020﹞99号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深化信息通信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身份证等申请材料。
(二)将公司概况的申请材料整合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对公司员工社保证明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作出承诺,在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提交。
(四)申请人再次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营业执照、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作出相应说明和承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股权结构图。
(五)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事项,实行“全程网办”,申请材料直接上传“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受理信息系统”,在线受理、网上审批。适时推行电子证照,逐步取消纸质材料申请要求、实现“一网通办”。
(六)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涉及领取行政许可证件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请电信管理机构邮寄送达。
(七)对需要同时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设备,实行两项行政许可并行审批;对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不再要求事前取得并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相关信息。
(八)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检测项目,不作重复检测。
(九)信息通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提供现场咨询和非现场的网络、电话等咨询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指引。
(十)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满足许可条件的,一次办结。
(十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等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修订公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将社会关注的许可政策问题及时纳入“常见问题解答”;明确不需要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涉网服务事项,供企业在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活动、商务合作时作为办事依据。
(十三)信息通信领域的法定行政检查事项,日常监管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检查时,推行部省联动、跨地区协同检查,协调属地电信管理机构一并开展检查。
(十四)推进“互联网+监管”,通过网络监测、信息化监管、数据共享等能够实现检查效果的,可以不实行现场检查。
(十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六)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跟踪评估。
(十七)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八)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关工作,落实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措施。
(十九)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等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按照本通告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5月11日
本文转自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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