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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解读
——处罚不正当竞争、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引言:
爱企信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罚则部分的内容。该处对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实行处罚的行为包括:在经营电信业务活动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互联互通的硬性规定、拒绝履行免费向电信用户提供收费清单和依据的义务。
原文: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解读:
本条文的内容是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电信经营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而被处罚的情况。
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但凡有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里所罗列的、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地的通信管理局在法规允许的职权范围内,(一)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纠正违法行为。(二)被处罚金额范围限定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三)责令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违法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再恢复生产经营。
原文: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
(二)拒不执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解读:
本条文讲的是违反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各项规定后,相应的处罚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的通信管理局针对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在法规允许的职权范围内,(一)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二)处罚违法行为人的数额,限定范围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三)责令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违法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再恢复生产经营。
这三种行为包括:
1、一方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拒绝与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者进行互联互通。
2、当网间互联双方发生争议后,按照协调解决机制,最终交由协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地的通信管理局作出决定,强制其实现互联互通、却遭其拒绝执行的。
3、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的。
原文: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本条文的内容是当地的通信管理局对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其拒绝履行免费向电信用户提供收费清单、依据这一义务后,所实行的处分行为。
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但凡有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里的行为,当地的通信管理局在(一)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二)对既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也不进行赔礼道歉的违法者,实施警告处分,同时除以罚款;罚款范围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总结:
本文援引和解读的条例,其制定的主要目的还在于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电信经营者限制电信用户选择电信服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低价与对手竞争、拒绝互联互通及执行决定、提供低质量网间互联服务、拒绝向用户免费提供收费依据,最终都是在损害电信用户的权利、搅乱电信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这些不正当竞争、危害其他从业者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都应当依罚则规制,这样的行为受到处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起到惩戒作用,以避免此类行为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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