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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系列二)
——电信监管的四大原则性规定
引言:
本文把重点放在了电信监督管理上面,有直接关于电信监管的规定,也有对电信经营者的具体要求,还有对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保护。这次承接的是《条例》的第四条至第六条,爱企信依然从解读、意义和举例三个方面依次阐明。
原文: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解读:
确立了电信监管需要遵循的五大运行规则:
①政企分开: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实行宏观的市场调控;引导企业自身成为市场运行的主体,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摆脱对政府的依赖。
②破除垄断:打破少数主导电信市场的经营者联合起来独占电信市场份额、控制价格、垄断电信资源等情况的出现。
③鼓励竞争:引入新的运营商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带动行业更新升级,在竞争中互利共赢。
④促进发展:推动电信行业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加快转型创新。
⑤公开:电信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业的监管标准、流程和结果,接受大众的监督检查,让被监管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便于监管工作的开展。公平:电信监管部门在对被监管者进行监督管理时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公正:监管单位在监管时要严格遵照《条例》来监督,不能单凭主观的臆断。
意义:
设置原则有概念性的指导作用,对具体的监管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规范了电信行业的监管体系,为全面启动电信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举例:
某省通信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组织四家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对赠送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并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强制执行,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能力和手段,实际上违反了监管单位应当遵循的破除垄断的原则。
原文: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解读:
这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遵纪守法,筑起商业道德壁垒,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有错改之,无则加勉。
意义:
依法经营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条例》提出了更高的商业道德标准。仅仅依靠电信经营者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内部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还必须有健全的外部监管机制来保证其长久的运行。
举例:
工信部对颁证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检查,有多家企业都存在年报信息不实等问题,遂将其纳入违法不良记录信息库,从外部施压督促其内部整顿。
原文: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解读:
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的目标群体是电信用户,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时有五大原则需要全方位考虑到:①迅速,为电信经营者传递信息即时有效;②准确,对信息传递到位且内容确实可信;③安全,不泄露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对内容尽到合理审查义务;④方便,便民措施如简化资费套餐结构等;⑤价格合理,价位在民众可承受的范围内,质优价廉。
意义:
改善电信服务质量,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利,提高用户满意度。
举例:
工信部要求电信经营者制定合理的电信业务资费方案,简化资费套餐结构,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用户推出根据使用量给予优惠折扣的阶梯定价式资费方案,乃便民惠民之举。
原文: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解读:
有了明文规定,那么组织和个人这两类主体就被管束住,不能毫无顾忌的借助电信网络平台从事危害国家、社会、个人的活动,不然重则追究刑事责任,轻则予以处罚。
意义:
以法律形式承认并对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加以保护,由此可见国家对这块整治的决心。不单单涵盖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还不忘从个体层面出发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举例:
电信用户在开通手机业务时,向电信企业提供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电信企业未经允许将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企业,可认定电信企业已对用户构成侵权。
总结:
条文选择从三个主体的角度概括性地列举了电信监督管理中应当遵行的原则性要求,现爱企信分类总结如下,包括电信监管的基本原则、电信经营者的基本原则、电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的原则、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原则,这三个条文最终落脚于电信业监督管理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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