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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解读
                                      ——电信网四大原则&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引言: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进行详细解读,开篇点明电信网实现互联互通时适用的四大普遍性原则,后面内容围绕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来介绍。

电信条例

原文:第十七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解读:

电信网是实现远距离通信的重要基础设施。电信网间实现互联互通首先要遵循四大原则,原则是从技术、价格、公正、配合这四个方向出发从而确立下来的,该原则针对电信网具有普遍适用性。

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一个关键性的要求,就是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即基础电信运营商,专用网即专用于一些保密性要求较高部门的网络,因此交给专门的运营单位来运营。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定义由三点要素组成:

① 主要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在其占有管理之下;

② 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反映了其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

③ 主导者在竞争中具备绝对的优势,一旦采取排他性的方式会直接决定其他电信经营者能否顺利入市,进而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经营活动。

确立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身份的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信业务经营者

原文:第十八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解读: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制定互联规程时要遵守非歧视和透明化两大原则,互联规程的内容涵盖了电信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和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该互联规程实际是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自己制定的,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审查同意后反过来又对他们自身产生了约束力。

总结:

电信网实现互联互通适用的四大原则,在下一篇文章中会特别提及,因为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机制的协调原则与之相同。

电信业务政策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市场中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因此本条例对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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