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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解读
           ——电信网间互联的具体内容

引言: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进行详细解读,主体内容是实现网间互联的步骤、互联双方争议解决机制和互联者的义务等。

电信网间互联

原文:第十九条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解读:

公用电信网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实现网间互联的首要步骤是双方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达成协议。网间互联流程不存在任何异议的话,到这里就该结束了。

原文:第二十条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

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

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

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电信网间互联

解读:

网间互联双方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的,那接下来可以启动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机制:但凡有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的60天内,任一方都可以向协调机关提出申请。协调机关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各地的通信管理局,申请者根据互联覆盖范围大小确定协调机关。

协调机关在协调原则的指导下促成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该原则与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同。

如果自申请协调之日起45天内,经过协调还是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协调机关邀请专家提出技术方案,然后依据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原文:第二十一条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

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电信网间互联

解读:

本条是网间互联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① 时间效力:双方需在协议或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实现互联互通。

② 内部要求:互联者除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规定外,为保障网间通信畅通,自己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③ 外部条件:当遇到通信技术障碍时,双方都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消除障碍。在此期间发生争议的,仍旧按照第二十条规定里的争端机制解决。

④ 服务质量:网间互联通信质量的最低标准是国家标准,对主导业务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比较服务标准。哪个标准高,具体在执行时就适用哪个标准。

原文:第二十二条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网间互联的技术标准、费用结算办法和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电信网间互联

解读:

关于网间互联费用等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禁止乱加收费用,技术标准等具体规定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

总结:

网间互联切实关系到每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利益,能否实现网间互联、业务互动必须依靠规范制度来得到引导和保障。除了正常的申请流程外,当互联双方发生争议时,矛盾解决机制的设立更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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