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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解读
——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引言:

爱企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作条文解读。本文可依据主体不同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部分是站在电信用户的角度,当这一群体的权益遭受侵害时,法条给他们提供了解决的程序和申诉的机制;

第二部分是关于电信运营商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第三部分是国家在电信服务领域承担的具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原文: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

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解读:

本条是电信用户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后,受害者可选择的维权途径。

①在两种情况下,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经营者予以解决:(1)电信服务不达标,包含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电信运营商自身公布的企业标准;(2)电信用户对电信费用存在质疑。

②如果电信运营商拒绝解决或者已解决但用户不满意的,电信用户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当地的通信管理局申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当地的通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天内,就得向申诉用户作出答复。

特殊情况:若电信用户对本地电话费产生异议的,由电信运营商承担免费提供话费依据和查找原因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原文: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解读:

电信运营商在电信服务中被禁止的行为:

①以任何方式强制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某些业务;

②强制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某款电信终端设备;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己准备好的、有入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

③给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时,无故推托、中止;

④不兑现向用户作出的公开承诺;进行容易误导用户的虚假宣传;

⑤用非正当性的手段刁难用户;打击报复投诉用户。

原文: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解读:

电信运营商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被禁止的行为:

①采取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运营商的合法电信服务;

②在自己经营的不同业务之间,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交叉补贴是指运营商通过有意识地以优惠甚至亏本的价格出售一种优惠产品,从而达到促进销售更多盈利产品的目的,实质是一种妨碍竞争的定价行为;

③提供电信服务或者服务时,以低于成本价的定价策略,与其他竞争者展开不正当的竞争,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原文: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解读:

①监管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各地的通信管理局;

②检查内容:电信运营商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

③条件:监管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的结果。

原文:第四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

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

电信普遍服务义务是电信业发展的最高宗旨,它是指对任何人都要提供无地域、质量、资费歧视且能够负担得起的电信业务。电信运营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电信运营商在具体承担该义务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指定或者招标的方式来确定。

针对通信业务量少的偏远地区,仅靠通信收入根本无法补偿电信运营商的运营维护成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采取措施,由三个部门共同制定了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

这三个部门分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办法需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总结:

整体上来看,全文都在讲电信服务。不论是建立电信服务的争端解决机制、约束电信运营商的服务行为,还是电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等,都是一种对服务质量从制度上的保证。本质目的还是为了更好的服务电信用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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