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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对电信设施建设的内容进行解读。爱企信首先带你熟悉建设阶段的相关事宜:(1)列举出三类公共电信网资源的基础电信设施建设;(2)探讨电信管道、管线等预留问题;(3)提供公用电信资源占用民用建筑的解决办法;(4)说明隐蔽和高空电信设施的特殊规定。
关键词: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电信条例47条、电信实施建设阶段
原文:第四十四条 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解读:
有三种公共电信网资源的建设,均应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这三种电信网分别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
上述三种电信网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这三种网的建设才能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时,也要把基础电信建设项目纳入到总体规划之中。
原文: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解读:
本条讨论的是电信管线、管道等预留的问题:
① 城市、村镇、集镇建设时,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配线设施,还包括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电信管线、电信管道预留后,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验收,因预留产生的经费也纳入到建设项目的概算里。
② 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等进行规划、建设时,需要专门预留出电信管线。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必须提前通知当地的通信管理局、电信运营商,共同协商预留管线等事情。
原文:第四十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解读:
公共电信资源占用民用建筑空间,基础电信运营商有通知和付费的义务。
① 使用主体:基础电信运营商。
② 使用内容:在民用建筑物上,(1)附挂电信线路;(2)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
③ 通知义务: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④ 付费义务: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原文:第四十七条 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海底电信缆线,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海底电信缆线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海图上标出。
解读:
基础电信运营商建设特殊电信设施的条件:
① 隐蔽、高空电信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起到提示作用。隐蔽电信设施包括地下的电信设施、水底的电信设施等。
② 海底电信缆线的建设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同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③ 海底电信缆线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海图上标出。
总结:
电信设施建设这一节,层次划分鲜明。根据建设的情况,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建设阶段、改迁阶段和维护阶段。
爱企信在本文中通篇讲的是建设阶段的规范事项和审批、建设要求等,都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应承担起来的职责和义务。
在讲完建设阶段的所有内容后,接下来的文章里,爱企信会继续衔接好改迁阶段、维护阶段规范内容的解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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