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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解读
——电信设施改迁、维护阶段
引言:
本文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完成,那么下一步自然过渡到改变、迁移阶段和维护阶段。
电信线路和电信设施是不能随意改变和迁移的,如果想要对其改迁,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维护阶段以保障电信线路的畅通为主要目的,杜绝的行为、采取的措施有预防性的,也有不利后果发生后的补救、解决机制。
原文: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解读:
①限制条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都没有权限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其他电信设施。
②改迁条件:遇到特殊情况,如果要改动或者迁移电信线路、其他电信设施的话,提出改迁的单位、个人要取得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
③改迁者义务:提出要改迁设施的单位、个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改迁费用、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文:第四十九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解读:
从事的活动具体类型包括: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
①事前预防:(1)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从事危及电信线路、其他电信设施安全的活动;(2)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从事妨碍线路畅通的活动。
②事中防范:任何单位、个人,一旦从事可能危及电信安全的活动,就要承担两种义务:(1)事先通知有关电信运营商;(2)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③事后补救:(1)当单位、个人有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2)该单位、个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文:第五十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解读:
①电信线路的铺设空间是有限的,建设电信线路时,原则上要与已经建成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②如果建设新的电信线路,遇到难以避开的电信线路、必须穿越的电信线路、需要使用已经建成的线路这三种情况,建设者应与已建线路的产权人协商、签订协议。
③协商后,双方依旧无法达成协议的,提交给协调机关解决;协调机关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当地的通信管理局,情况不同,则选择机关不同。
原文: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解读:
主体:任何组织、个人。
对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禁止行为:阻止或者妨碍:①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②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例外:适用范围不包括国家规定禁止、限制进入的区域。
原文:第五十二条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解读:
电信车辆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①是执行任务的电信车辆,具体任务包括:(1)特殊通信;(2)应急通信;(3)抢修、抢险。
②经过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批准。
③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总结:
在建设阶段,行为主体是基础电信运营商。
到了改迁、维护阶段,基础电信运营商完成了建设任务,此时的行为主体就由基础电信运营商变成了单位、个人。于是,双方不可避免的会在电信线路建设上产生冲突。本文中引用的法规,主要提供的就是解决双方矛盾冲突的具体办法。
改变、迁移电信线路,一般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但也给了回旋的余地。遇到特殊情况,提出的一方,达到某些条件就可以进行改迁。
电信线路维护阶段,法规把中间可能发生的、会对电信线路的通信畅通产生影响的诸多可能性都考虑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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