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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解读
——电信安全保护中的禁止性内容、行为
引言:
爱企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条文约束的主体是任何组织、个人;约束的内容是不允许这两类主体利用电信网络传输某些内容信息、不得从事某些危害行为。
原文: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解读:
一、主体:任何组织、个人。
二、禁止行为:利用电信网络这个平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某些内容信息。
三、信息内容范围:主要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
四、共有九类信息内容处于被禁止行列。
第一条,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信息内容不能反对这四项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1、国家安全指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危害国家安全包括五种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任务的行为。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2、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国家秘密分为两种:(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3、颠覆国家政权是指以任何手段推翻、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
4、国家统一是指国家主权的统一,即国家在其认定所属领土范围内拥有不受侵犯、制定规则的权力;破坏国家统一是指企图破坏国家统一进程,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
第三条,
1、损害国家荣誉是指一定的行为、事件使国家遭受不利、负面的消极评价,有损国家的尊严。
2、损害国家利益是指与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且对国家在整体上有好处的事物相冲突。
第四条,
1、煽动是指公开以语言、文字、图画或者其他方法,使群众激起、产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2、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产生的民族之间相互敌对、仇恨的状况;
3、民族歧视是指按照民族成分,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法律地位,限制、侵犯民族的基本权利的现象;
4、民族团结是指既包含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括各民族内部的团结;
5、破坏民族团结是指一些民族分裂分子为了狭隘的民族利益,甚至与境外的敌对势力相勾结,搞所谓的“民族自治”、独立,企图破坏民族团结。
第五条,
1、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是指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等。
2、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3、封建迷信是指产生于封建社会,受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不能辨明事物的真假,对某些神灵、鬼怪等超自然的东西盲目相信、崇拜。
第六条,
散布谣言是指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的、赌博的、武力侵害的、行凶杀人的、引发人恐惧的、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内容。
第八条,
侮辱是指用语言、行动,公然毁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九条,
该条是兜底条款,对前面条文的条款作补充作用。
原文: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解读:
一、主体:任何组织、个人。
二、禁止行为:从事危害电信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
三、共有四类被禁止的行为。
第一条,
1、删除、修改电信网的功能;2、删除、修改电信网里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3、删除、修改电信网的应用程序。
第二条,有两类活动不能通过电信网从事:1、盗取、破坏他人信息;2、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攻击他人的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以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其他方式进行攻击,导致电信网络发生瘫痪等故障。
第四条,其他危害电信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行为,该条为兜底条款。
原文: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解读:
一、主体:任何组织、个人。
二、禁止行为: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共有四类被禁止的行为。
第一条,
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经营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电信业务;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自设立转接设备等其他方法经营。
第二条,
1、把别人的电信线路盗接到自己的电信线路上使用;2、复制他人的电信号码;3、明知该电信设施、码号是通过盗接、复制等非法手段获得,还继续使用的。
第三条,
1、假冒、制造电话卡、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2、将原来有效、但已失去效力的电话卡、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进行非法改换,使其具有真实、有效外观的行为。
第四条,
使用假的身份证、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开户办理某运营商的手机卡后,使用手机、通讯网络。
总结:
电信安全保护中,一是组织、个人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被严格限定,范围主要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都是概括性的内容;二是组织、个人不允许有危害电信网络、信息安全、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出现,禁止行为则罗列得更加具体明确。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营造形成良好循环的电信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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