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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解读

——电信许可制度及业务分类

引言: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进行详细解读,前半部分讲的是电信业务许可证制度,后半部分则是关于电信业务的分类内容,具体包括审批机关和取证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

原文: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解读:

国家作为行政管理主体针对电信业务经营,依据的是2015年修订过的、最新版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列出的业务范围,对整个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如果经营业务不属于目录范围内,则经营者不用办理电信经营许可证。

原文: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解读:

想要经营电信业务,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颁证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各地通信管理局那里获得它们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没有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不能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无论该经营者是组织还是个人,均无一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

原文: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解读:

电信业务有两大分类,分别是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它们在业务的划分上存在区别:

①基础电信业务的范围被限定在三类以内——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其中还包括了对这三类业务的建设和维护。

②增值电信业务利用的是基础电信业务所提供的公共网络基础设施,不在上述三类业务以内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它都可以进行经营。

该条例的最后附上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里面列出关于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具体业务有哪些,其中内容并非一成不变。但仅限工业和信息化部有权结合实际情况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作局部的删减增改,然后重新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

原文: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解读: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与取证流程不同:

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获批后取得的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根据业务覆盖面的大小又被分为两类情况。如果业务经营范围跨越了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就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取得的是《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业务范围仅限于当地,那就只需当地的通信管理局审批即可,取得的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虽然没有载明,但运用到新技术的新型电信业务要试办的,可先向当地的通信管理局备案。这一便捷举措既解决了法规的滞后性问题,也省去了申请者的时间和经营成本。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

许可证制度的作用在于对电信行业实行有效管理,是否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会直接影响到经营者能否合法的参与到经营活动当中。电信业务有两种分类: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它们在业务上存在区分。按照两种分类的不同,审批机关和取证的种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爱企信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会分别讲到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申请和审批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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