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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解读
——电信资费管理详情
引言: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电信资费的确立标准、资费行为的监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需提交的材料。
原文:第二十三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解读:
电信业务资费执行市场化调节,意味着国家鼓励电信行业的市场化竞争。电信企业有自主定价权,在资费定价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两点主要的限制性因素:成本和市场供求。
原文:第二十四条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读:
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强调了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监管的健全过程,监管对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资费行为,监管的影响是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第二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解读: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各地的通信管理局提交业务成本数据等资料。
总结:
关于电信资费的内容,条文规定的篇幅并不多。电信资费的放开不代表无序的放开,在市场化前提下,各个电信业务经营者也要结合生产经营成本以及电信市场的实际供求情况来制定合理的资费。后两条是从国家的层面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出的监管和材料提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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