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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解读
——电信资源的使用和分配
引言: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对电信资源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法规中对电信资源设置了诸多限制门槛:国家向使用电信资源者收费、按要求分配资源、对电信网码号有特殊要求等。
原文:第二十六条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解读:
电信资源是公共资源,国家对它有三点要求: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下文中还会讲到如何进行合理的分配。总之,电信业务经营者只要使用电信资源就要交钱。
电信资源的定义是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例如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
原文:第二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
电信业务经营者如果占用电信资源就应该缴纳电信资源费,收费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这三个部门共同制定,最后报批国务院来公布施行。
原文:第二十八条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解读:
电信资源分配的三点考虑因素:电信资源的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预期服务能力指的是业务影响范围的大小。
电信资源可采用的分配方式:一种是指定分配,一种是拍卖。
电信资源分配的受限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后,应在限定期限内启用资源且达到最低的使用规模,以避免有限资源的浪费。
不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各地通信管理局的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是不能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改变其用途的。
原文:第二十九条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资源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电信网码号是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责任配合已取得电信网码号的电信资源使用者在技术上实现其功能。
其他法对电信资源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
总结:
电信资源是有限的公共资源。
从国家角度出发,对电信资源在规划、管理、分配、制定审批和功能实现上有一系列的严格规范。
从使用者角度出发,为防止电信资源的浪费,实行有效的利用与合理的分配,电信资源的使用者除必须缴纳电信资源费外,取得资源时要及时启用、达至最低使用规模,还不能擅自使用、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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